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gongxin  更新时间:2008-09-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 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6]6 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 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 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 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 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 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 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 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 1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核管理

第七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 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 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 1); (二) 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 件; (三) 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 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 2); (四) 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详见附 3)。

第九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 条第(一)款、第(二)款材料。

第十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 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 2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 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 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 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材料,并同时出具第(三)款 或者第(四)款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 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第十三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 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 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 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第十六条 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 3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 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 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 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的,可以与 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应当将维护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必备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采购人应当立即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加 强对进口产品的验收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

第二十条 采购人申请支付进口产品采购资金时,应当出具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审核文件。否则不予支 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 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 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 4(二) 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 (三)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业务 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 5‰ 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1-3 年内禁 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 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 无效。

第二十四条 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5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 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